24小时律师咨询电话:13704033788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专业服务】
┝ 专业服务
【典型案例】
┝ 婚姻家庭
┝ 房地产
┝ 金融
┝ 劳动争议
┝ 刑事
┝ 李继森
┝ 商品房买卖
┝ 尹富荣
【法律文书】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仲裁文书
┝ 律师文书
┝ 赔偿诉讼
┝ 公证文书
┝ 其它文书
┝ 起诉与答辩
┝ 上诉与答辩
┝ 辩护与代理
┝ 申请与申诉
┝ 协议与证明
【法律法规】
┝ 行政
┝ 刑事
┝ 经济
┝ 民事
┝ 劳动
┝ 房地产
┝ 婚姻
┝ 教育
┝ 律师
┝ 执行
【合同范本】
┝ 房产合同
┝ 合伙合同
┝ 招投标书
┝ 产权合同
┝ 证券合同
┝ 委托合同
┝ 技术合同
┝ 借款合同
┝ 公司合同
┝ 承包经营
┝ 劳动合同
┝ 服务合同
┝ 租赁合同
┝ 承揽合同
┝ 买卖合同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民事案例】
┝ 信用卡纠纷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伤情鉴定申请书
 民事上诉案件答辩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友人博客收藏
 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提供破产预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离婚答辩状
 自诉案件上诉状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法规 → 民事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发表日期: 2008/6/8 9:04:34 阅读次数: 19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cm2(儿童达10cm2);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cm2(儿童达5cm2)。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cm,儿童达6cm;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cm,儿童达4cm。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 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部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 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db,两耳听力减退达30db。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cm。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cm(儿童达3cm),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cm(儿童达4cm)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3cm或者累计长度达4cm;单块面积2cm2或者累计面积达3cm2;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cm2。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cm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cm。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cm(儿童达8cm)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cm(儿童达12cm)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外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二至第五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 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性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2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cm2(儿童酌减)或者血肿2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cm;阴茎创口长度达1cm。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柱功能,短期内难以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 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 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 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的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上”的均含有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上一篇: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标准
下一篇:人 体 重 伤 鉴 定 标 准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8 辽宁律师服务网-刘文舸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2号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座42层
办公电话:024-82705555 传真:024-22781101 手机:15840429792 联系人:穆爽 助理律师
辽ICP备0900329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