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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 房地产 →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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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08/6/8 10:21:49 阅读次数: 245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年来,本市房地产市场日趋规范,商品房销售纠纷有所减少,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订过程中随意“拗断”购房者订金,侵

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引起的纠纷仍比较突出,已成为当前商品房销售的

主要矛盾,影响了房地产交易秩序。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

订行为,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

房者通过订立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方式确定买卖商品房意向的,开发企

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而以预订或者以预约、认购、定购等其他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

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二、商品房预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应签订书面预订

协议,预订协议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房地产座落地点、面

积、价格、预订期限、订金数额及订金处理办法等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

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

还或抵充房价。

  四、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

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

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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