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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 房地产 →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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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 2008/6/8 10:29:29 阅读次数: 262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依法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市辖区内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

第五条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下列标准执行:

旱地每亩600元。水浇地分别为:粮田每亩1300元,菜地每亩2700元。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下(含1亩)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人均耕地1亩以上,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多年经济林及花卉的土地,按邻近粮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三)征用宅基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进行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五)征用林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六)征用村内空闲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七)征用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八)征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乡镇企业用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九)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需要征用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以社、组为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下列土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

(一)征用耕地的按附表(二)执行。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及多年经济林的土地,按邻近菜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进行补助。

(三)征用室外种植的花卉,按邻近粮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助。征用室内种植的花卉,按邻近菜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助。

(四)征用林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被征用地上附着物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按《西宁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执行。

(二)地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三)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五)执行。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征用旱地、水浇地(粮田、菜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倍支付,见附表(三)。

第十条 市辖县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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