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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 教育 → 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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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实施规定
发表日期: 2008/6/8 10:58:27 阅读次数: 246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及《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渝招委发[2004]1号),特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我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 精神,严格执行教育部、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及《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渝招委发[2004]1号),按照“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优化服务,深化改革,办人民满意高考”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体育专业招生改革,加强和规范体育专业招生过程的管理。认真做好体育专业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报  名

  第三条  报名对象和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热爱教育事业和体育事业,有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身体健康,无色弱、色盲。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而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到报名结束之日不满一年者;

5.因舞弊被取消今年报考资格者。

(三)在重庆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我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招生委员会指定地点报名。

  第四条  报名时间和办法

(一)1月13至16日,应届考生到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往届考生和我市户口在外地就读的考生到常住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指定地点报名。

(二)考生在报名时,应按《考生必读》中的填表说明,认真填涂《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客观信息卡》和《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主观信息登记表》。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50号)规定,考生除缴纳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外,还须另缴纳体育考试报名费50元和体育考试费90元(每科15元,面试作为一科计算,共6科)。考生应缴纳的体育考试报名费和体育考试费总计140元由区县(自治县、市)招办代为收取,报名结束后通过市招办银行帐户上缴市招办,考点考试费用由市招办与考点按报名人数结算。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在办理报名时,根据市招办提供的打印程序统一打印考生《体考准考证》,体育考试准考证号统一规定为高考报名号。在考生办理报名手续时,由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加盖鲜章塑封后发给考生,考生凭证参加体育考试。

(四)凡在录取中享受各类加分照顾的考生,报名时须缴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经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审核认定后输入微机,其相关材料交区县(自治县、市)招办装入考生档案。

(五)报名结束后,于3月5日前向市招办传送考生数据库。
 
  第三章  考  试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招生考试分体育考试和文化考试两次进行。

  第六条  体育考试

(一)考试时间:2004年3月31日报到,4 月1日至3日考试。

(二)考试地点:西南师范大学(塑胶运动场)

(三)考试项目:100米跑、800米跑、立定跳远、原地双手头顶向前掷实心球(2kg)、五米三向折返跑共五项。

(四)考试标准与评分办法:执行我市2004年制定的《重庆市体育专业体育考试标准及评分办法》(暂行)。

(五)凡在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体操、艺术体操、健美操、武术、游泳等项目中,获得国家一级或运动健将运动员称号,并通过我市2004年"体尖生"资格认定领导小组组织认定的考生,可免试体育考试,其体育考试成绩按满分计算。

(六)在进行体育考试的同时对考生进行面试。面试结果供学校录取时参考。

(七)体育考试成绩,经过录入微机核实准确无误后,通过FTP分区县(自治县、市)下发,考生本人的体育考试成绩,由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打印发给考生。

(八)各有关学校监察、纪检部门应严格把好选派体育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审查关,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严守纪律、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体育专业的同志担任考试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到考点学校接受考前培训,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体育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文化考试凡体育考试成绩达到准予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统一考试。

  第四章  招生章程

  第八条  招收体育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凡在我市招收体育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在以其它方式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的同时,还应在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时,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及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寄送重庆市招办,重庆市招办负责汇总、编辑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招生章程是招生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有效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二级学院、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学习形式(全日制、网络教育等),在我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录取男女比例、男女身高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是否面试,录取规则(有无相关科目成绩的要求等)、学费标准,联系电话,以及其它须知等。

  第五章  志愿填报
  
  第十条  考生于五月中旬,在区县(自治县、市)招办领取并填涂《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考生志愿卡》(以下简称《志愿卡》),填报学校及专业志愿。

  第十一条  考生填涂《志愿卡》时,必须严格按填卡说明,逐项填写清楚,保证《志愿卡》填涂内容的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凡兼报普通高等学校其它专业的考生须按规定另填涂《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志愿卡》。

  第六章  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根据市招委划定的体育考试和文化考试控制分数线,按市统一要求组建并保管。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考生凭有效录取通知书到报名区县(自治县、市)招办领取本人的纸质档案并在办理入学手续时交录取学校。

  第七章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五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

  第十六条  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纠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道德品质恶劣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或有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第十八条  报考体育专业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招委领导下,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章  录取新生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由市招委统一领导,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体育专业各批文化考试和体育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均由市招委统一划定。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的体制:学校负责,招办监督,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录取新生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新生的办法

(一)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考试成绩达到体育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和体育考试成绩的综合分,分批投档给招生学校审录。一般以招生学校计划数的1.2倍投放考生档案,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综合分的计算方法: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普通高等学校文(理)科专科控制分数线]×100+体育考试成绩。

(二)录取工作分三批进行,全国重点本科院校、军警本科院校第一批录取,一般本科院校第二批录取,专科学校(含本科院校专科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第三批录取,预科在第三批录取后赓即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考生录取时,体育成绩达控制分数线,文化成绩加分后达控制分数线,综合分排序达到学校调档线的,可投档供学校审录。

(一)可加15分的考生
经市2004年“体尖生认定领导小组”认定的国家一级或健将级运动员考生。

(二)可加10分的考生经市2004年“体尖生认定领导小组”认定的国家二级运动员考生;应届高中毕业生在2004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优秀学生考生;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市级一等奖的考生;报考市内院校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其他地区少数民族自治乡)的少数民族考生。

(三)可加5分的考生应届高中毕业生在2004年按4‰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考生;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市级二等奖的考生;报考市内院校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其他地区少数民族自治乡)的汉族考生;报考市内院校的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市内院校的教师子女考生;报考市内院校的巫溪县、城口县的考生 ;库区淹没城市乡镇考生(以市移民局审定名单为准);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或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考生。
 
  第二十四条  体育考试成绩特别突出,文化考试成绩略低于我市体育专业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经市招委批准后,可以适当加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录取中,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除库区移民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教师子女考生可再累计享受一项最高额加分照顾外, 其他考生只能享受一项最高额的加分照顾,但累加后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六条  录取时,考虑到体育专业分班教学的实际,在女生上线数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经市招委批准, 可酌情适当降低分数录取。

  第九章  预科生和体育单招生

  第二十七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我市2004年体育预科限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体育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含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乡)可降50分,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可降35分,根据考生志愿,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供招生学校审录。

  第二十八条  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体育单招)

(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应于1月13日至16日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招办参加高考报名并进行电子摄像,其电子档案只采集《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客观信息卡》和《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主观信息登记表》。考生的体格检查由招生学校组织进行。

(二)体育考试和文化考试由招生院校组织实施,有关报名和考试办法请向报考院校咨询。

(三)各有关体育单招院校在重庆市招办办理录取审批手续时,录取名册上如实填写考生在我市高考报名考生号,并报送运动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录取审批手续。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

(四)考生凭有效录取通知书到报名区县(自治县、市)招办领取本人的纸质档案并在办理入学手续时交录取学校。

  第十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二十九条  新生按各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报到入学。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半个月内,学校要认真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招生学校和招生计划各招生学校的招生专业、计划数详见《重庆招考信息》刊登的《重庆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专业介绍及计划数》。
  
  第三十二条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治考,严肃招生纪律。
招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工程和民心工程。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成败,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级招委、教委(教育局)、体育局、招生学校(考点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互理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认真贯彻体育专业招生的各项政策。要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加强对体育考试考点的规范化建设。面对今年体育考试工作的新情况,有预见性的提前准备,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责任,确保体育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录取工作是整个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各招生院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远程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严肃招生纪律,加强对报名、体检、政审、体考和录取等工作环节的监督,对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和工作人员将按国家教育部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管理不力或失职而造成的严重违纪舞弊事件的有关单位责任人,也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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