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律师咨询电话:13704033788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专业服务】
┝ 专业服务
【典型案例】
┝ 婚姻家庭
┝ 房地产
┝ 金融
┝ 劳动争议
┝ 刑事
┝ 李继森
┝ 商品房买卖
┝ 尹富荣
【法律文书】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仲裁文书
┝ 律师文书
┝ 赔偿诉讼
┝ 公证文书
┝ 其它文书
┝ 起诉与答辩
┝ 上诉与答辩
┝ 辩护与代理
┝ 申请与申诉
┝ 协议与证明
【法律法规】
┝ 行政
┝ 刑事
┝ 经济
┝ 民事
┝ 劳动
┝ 房地产
┝ 婚姻
┝ 教育
┝ 律师
┝ 执行
【合同范本】
┝ 房产合同
┝ 合伙合同
┝ 招投标书
┝ 产权合同
┝ 证券合同
┝ 委托合同
┝ 技术合同
┝ 借款合同
┝ 公司合同
┝ 承包经营
┝ 劳动合同
┝ 服务合同
┝ 租赁合同
┝ 承揽合同
┝ 买卖合同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民事案例】
┝ 信用卡纠纷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伤情鉴定申请书
 民事上诉案件答辩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友人博客收藏
 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提供破产预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离婚答辩状
 自诉案件上诉状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合同范本 → 劳动合同 → 安全生产责任状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安全生产责任状
发表日期: 2008/6/8 14:43:23 阅读次数: 240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责任县区(部门):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护

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

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

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

作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健全完

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应具体详实,

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防范事故措施。设立专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三、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对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改。做好对重点危险

源的排查、登记、建档工作,按时上报本县区、本部门事故隐患。加强对燃气、

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

道路交通、特种设备、校园等安全生产重点部位的专项整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全年应组织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全民安全意识。建

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应组织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班。每月向

市安委办报送信息不少于三篇。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努力改善安全监管机构

的工作条件。安全生产工作应树立为基层服务、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为企业安

全生产服务、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新

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新经验;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健全内外部监督约束机制,树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市政府领导签字: 县区(部门)领导签字:

二00四年 月 日 二00四年 月 日

上一篇:工人招聘合同(合同制)
下一篇:家政服务合同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8 辽宁律师服务网-刘文舸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2号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座42层
办公电话:024-82705555 传真:024-22781101 手机:15840429792 联系人:穆爽 助理律师
辽ICP备0900329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