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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 → 起诉与答辩 → 自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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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状
发表日期: 2009/8/20 15:04:17 阅读次数: 274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自 诉 状

 

自诉人赵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市人,农民,现住XX省XX县XX乡XX村。电话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省XX市人,现住XX省XX县XX乡XX村,系该村小学教师。电话XXXXXX。

被告人吴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农民,现住XX省XX县XX乡XX村。

被告人李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农民,现住XX省XX县XX乡XX村。电话XXXXXX,系自诉人之夫。

案 由 和 诉 讼 请 求

被告人吴XX和李XX,均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

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我和被告人李XX,经我同学刘XX介绍,于XXXX年相识并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孩儿。XXXX年初,吴XX以亲属关系,同我丈夫一起到外地经商贩运,并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和生活,长达三年之久。不仅如此,还剩下一女孩儿。与此同时,李XX对我采取打骂和不抚养我的孩子等手段,逼我离婚。我不同意,并默默受着。我想对李XX进行劝说、感化,使他能回心转意。可是,吴XX竟依仗李XX的支持,公然抱着他们的私生子,到我家居住,企图挤走我。我忍受不了这种欺负和侮辱,曾自杀被救。
   
被告人吴XX,明知李XX系有妇之夫,竟公然以夫妻关系与其同居和生活长达三年之久,并生下一女儿。李XX已有妻子、孩子,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和经商贩运,还对合法的妻子予以打骂,对其亲生女儿不尽抚养义务。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被告人吴XX、李XX的重婚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惩处,特向你院提起自诉,请依法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我与李XX自由恋爱结婚,对此刘XX已为我起诉出具了证实。他现住XX县XX乡XX村,系该村村长,我读初中时的同学。

被告人吴XX与李XX重婚,并抱着他们的私生子到我家来住,有邻居张XX、王XX可以证实,他们与我同村、同街居住。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二份。                             

自诉人赵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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