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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 → 起诉与答辩 → 自诉案件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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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反诉状
发表日期: 2009/8/20 15:06:54 阅读次数: 290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自 诉 案 件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吴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XX省XX县XX乡XX村,农民。电话:XXXXXX。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赵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省XX县XX乡XX村,系农民。

反 诉 请 求

请求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追究被反诉人赵XX(本诉自诉人)的刑事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由于党的政策允许,XXXX年初,我和亲戚李XX开始在一起经商贩运。我们没有以夫妻关系同居,也没有以夫妻相称。有人见我和李XX年纪相当,经常在一起,误以为我们是夫妻关系,这是他们认识上的错误,与我们无关。所谓“生下一女孩儿”之事,纯属造谣以达到诬告陷害之目的。这个小女孩是我的同学马XX之女。马XX于XXXX年X月中旬与其丈夫离婚,法院把小女孩判归马XX监护抚养,小女孩的父亲每月拿80元抚养费。XXXX年X月,马XX再婚时,经征得小女孩父亲同意,将该女孩送给我,由我收养。我因某种原因,打算终身不嫁,收养一名小女孩儿,使我在年老时有个亲人。对此事,我曾经跟被反诉人说明过。可是,被反诉人见我和她丈夫经常外出经商,出于嫉妒,竟对我进行诬告陷害,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抱孩子在她家住过两天,这虽是事实,但并非要把被反诉人挤走。因有一门生意应该做,我得找李XX研究。小女儿幼小,我去李XX家,不得不把她随身抱去。去后遇雨,路远道滑,行走不便,在李XX挽留下,才在那里住两天。

被反诉人赵XX无视国法,明知我和她丈夫李XX是亲属关系,外出是为了经商贩运,明知小女孩是我收养的,明知我和孩子在她家住两夜是因为遇雨路滑,一时不便回去,这些事实本是正常的,根本不构成犯罪,更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她却捏造了重婚罪名,对我进行诬告陷害,这并非一时误解而错告。赵XX出于嫉妒之心,诽谤我们,并进行诬告陷害,使我们的人格、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条第1款规定,以诬告陷害罪予以惩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我领养了马XX的女孩儿,有马XX可以证实。她现住XX县XX乡XX村。她出具的证实材料附后。

2、我和李XX外出经商贩运,从没有以夫妻相称,有与我们一起做买卖的王XX可以证实,其证实附后。证人王XX现住XX县XX乡XX村。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附:1、本反诉状副本一份;

2、书证2份。

反诉人:吴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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