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系XX市XX厂工人,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系XX市XX公司工人,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X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撤销原判,判决不准离婚。
上 诉 理 由
原判决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由双方父母包办的,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为家务琐事而吵闹不止,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另有所恋,并去信咒骂与男方有来往的女同志。不仅如此,还多次到男方单位吵闹,影响男方工作,遂使双方感情日益破裂。现男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经调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故依法判决离婚。
我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正确,其判决也是错误的。我与被上诉人结婚,虽然由双方父母作主,但我们二人也都同意,并无勉强之意,这不能叫“父母包办”。我们订婚后,双方不断约会,彼此印象很好;婚后也一度挺好,并生有一女孩儿。原审判决认定“无感情基础”,这是没有根据的。后来,我们确实因为生活琐事争吵过,但这不是离婚的依据,不能一有争吵就判离婚。所谓“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另有所爱”,这更是不顾事实之谈。我手中有三封书信为证,是被上诉人在初中读书时一位女同学给他写的。信中“亲爱的”、“很想你”、“常常梦见你”等词语,明明白白地说明,他们之间不是一般的同志、同学关系。我给她女同学去信,指责她的行为、用语会影响我们家庭的和睦,这是正当的;我找到孙XX的单位,向其组织反映他的情况,希望组织及时帮助他,这也是必要的,对孙XX不往邪路上迈步是有好处的。原审不查详情,只听一面之词,遂作出了错误判决。
根据上述情况,我认为,如果能依据事实批评孙XX婚外恋的错误,指出其危害,他是能够放弃错误思想,改善夫妻关系的。一审人民法院在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情况下,不作认真调解,轻易判决我们离婚,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是不相符的。至于我的缺点,我愿改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王XX
XXX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