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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专题 → 劳动保障 → 约定竞业限制,却没有约定补偿,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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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竞业限制,却没有约定补偿,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发表日期: 2008/6/7 10:45:58 阅读次数: 213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约定竞业限制,却没有约定补偿,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在上一个问题里我们回答了什么是竞业限制条款,并且指出竞业限制条款是一个约定条款。我们知道,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是不同的,法定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是明确的,但是约定义务则完全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约定时用的字眼不同都可能导致义务的不同。因此对于竞业限制条款在实践中的使用,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提醒白领注意。

  第一个问题是竞业限制的补偿问题。用人单位从保守自身商业秘密的立场出发,可以与员工就其离职后的一段时间的任职情况作出消极的约定,不允许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踏入同类用人单位。可是不是每个人都是万金油,或是螺丝钉,不可能放在什么位置都可以。尤其是在竞争激烈且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我们所拥有的谋生技能仅有那么多,社会需要我们不断的重复我们熟悉的工作,以达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对于某些人来说,不在同类用人单位工作意味无事可做,也意味着无钱可赚,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可能使他们断了生路。如何能够既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又不致于使保密义务的承担人付出过大的代价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员工牺牲了自己的工作机会,来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当然应该对此付出对价。即经济补偿。这也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客观要求。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只要求员工负竞业限制的义务,而不肯为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等,这一类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员工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东方劳动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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