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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法专题 → 程序法总论 → 行政审判中如何处理行政协调与公正裁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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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如何处理行政协调与公正裁判的关系
发表日期: 2008/6/7 11:35:45 阅读次数: 207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行政审判中如何处理行政协调与公正裁判的关系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项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能进行合理性审查。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既要支持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机关权威,又要监督行政执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结案方式上只有判决、裁定等,没有设定调解的方式。司法实践中证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果单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就依法作出裁决,就案办案的话,从法院本身来讲只有利于快审快结,提高工作效率。但从社会整体利益来讲,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还有可能促使矛盾激化,不利于处理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既要公正审判,又要加强协调,要组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原告合法权益的真正实现进行必要的疏导,及时彻底解决纠纷,避免循环诉讼或盲目判决结案带来的不利后果,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04—2006年共受理审结行政诉讼案件58件,判决结案的只有14件,另44件均是法院作好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工作后,原告自愿撤诉或作其他处理结案的。法院通过认真的协调工作,既有效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同时也融洽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三者的关系,得到了县委、人大的充分肯定。受到省、市法院的表彰。

  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人民法院肩负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历史使命。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与正义。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公正审判的同时,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多做协调工作,采取和解方式,促使案件协调处理,尽量少使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案结事了。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公正审判与协调处理之间的关系。

  一是要坚持合法原则,增强解决纠纷的公正性。每一起行政案件,法院都应查明案件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在分清各方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协调。既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也不放纵被告的违法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审查,而不能协调。

  二是要坚持自愿原则,增强当事人地位平等意识。行政诉讼协调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或权利能互谅互让,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管理方或被管理方,在法律地位上均是平等的。因此,当事人之间协调处理纠纷必须出于自愿,协调意见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能强制任何一方当事人协调处理案件。

  三是要坚持公开审理原则,增强解决纠纷的透明度。每一起行政案件,法院均应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把法律规定解释清楚,把道理说清楚,让行政机关明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妥当,让行政相对人清楚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要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程序和方式协调处理行政案件,让当事人输的清楚、赢的明白。

  四是要坚持调判结合原则,防止久调不决。行政诉讼协调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促进公正与效率,但行政诉讼是有一定审限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反对和稀泥式拖延诉讼的方式进行,更不能片面追求各方关系,而久调不决,影响法院形象。

  五是要坚持司法不干预行政的原则,尊重行政权。行政诉讼协调只适用对案件的处理,而对行政机关如何行政不能协调,人民法院不能干预行政。

  总之,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要把工作的重要标准转变在促进社会和谐上,要把审判工作的目标转变在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上,以和谐理念为指导,着力推进行政协调,积极探索以协调方式审理行政案件。达到公正审判与协调处理的有机统一,更好地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人民政府、人民群众、人民法院相互之间的关系。把严格办案与坚持司法为民统一起来,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起来,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李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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