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律师咨询电话:13704033788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民商专题】
┝ 婚姻家庭
┝ 合同
┝ 公司企业
┝ 商标权
┝ 著作权
┝ 专利权
┝ 保险
┝ 担保
┝ 医疗纠纷
┝ 交通事故
【经济专题】
┝ 劳动保障
┝ 房地产
┝ 证券
┝ 财税
┝ 环境保护
┝ 金融
┝ 消费维权
【刑事专题】
┝ 刑法总则
┝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犯人身权利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渎职罪
┝ 侵犯财产罪
┝ 贪污贿赂罪
┝ 危害国防利益罪
【行政专题】
┝ 行政总论
┝ 行政处罚
┝ 国家赔偿
┝ 行政许可
┝ 行政复议
【诉讼法专题】
┝ 程序法总论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学科动态
【宪政专题】
┝ 各国宪法
┝ 判例研究
┝ 宪政先驱
┝ 学术文章
┝ 学科动态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译本)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现方式
 迎面碰撞:两脚踏直身体后倾
 浅议美国的农业立法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怎么来的?
 我国的特赦制度
 法定刑
 大赦的特征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受理?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民商专题 → 著作权 → 谁在纵容学术“盗匪”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谁在纵容学术“盗匪”
发表日期: 2008/6/9 6:20:47 阅读次数: 221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谁在纵容学术“盗匪”


 提要

  目前在很多领域,人们都在生搬硬套论文评价机制,自以为找到了公平的人才比量标准;殊不知,在无奈之下被成堆制造出来的论文,又能产生多大的社会效益?论文可以被制造出来,可是,观点的原创性岂能如此容易地被“制造”出来?

  最近有报道说,论文厚、学历高、官味浓被称为高校三大怪现状。提到论文,我想起几天前老家一位做护士的亲戚打来电话,希望帮她写篇论文,题材、角度不限,而且她已联系好一家杂志社,只要寄过去就一定能刊登。问为什么要发表论文,她说有了这个东西,将来就能拿手术刀了,科室里很多人都是这么做的。我着实被这话吓了一大跳,可静下来想想,这么干的又岂止医生行当。

  就在几天前,清华大学解聘了涉嫌论文造假的一名教授,社会上一片叫好声。可让人担心的是,在打击的重拳下,论文造假的丑闻仍不断曝出,是打击力度太弱了吗?似乎不是,这几年来,教育部打击学术腐败的声音越来越强,网络上民间揭发论文造假的密度也越来越频繁,可即便如此,丑闻怎么没有一点减少的迹象?其实,除了用重典外,我们还应该反思一下:扭曲的评估机制以及单一的效益驱动模式,有没有鼓励学术“盗匪”行为?一个典型的表现,就是论文式的评估机制被滥用到了无可复加的程度,甚至在“逼良为娼”。

  我始终想不明白,要证明是不是优秀的护士,跟她能不能发表论文、能发表几篇论文有什么关系?而她发表了几篇论文,就证明她能拿手术刀了吗?这是比较典型的“叶公好龙”式的思维。目前在很多领域,人们都在生搬硬套论文评价机制,自以为找到了公平的人才比量标准;殊不知,在无奈之下被成堆制造出来的论文,又能产生多大的社会效益?现在论文研究成果的转化率少得可怜,更是一种悲哀。

  当然,选择现代性的量化评价标准,较之以往的无标准和人治,是一种进步,可如果我们一哄而上地选择一种考量模式,甚至以偏概全,完全不顾专业的特殊性,那么社会的进步就有可能为此付出代价。重庆日前出台的一项规定颇耐人寻味:出租车司机除必须具备与公交车司机相同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否则将被清出市场。试问:不具备初中以上学历的人,工作机会本已少得可怜,对于一个以经验积累为主的职业,服务周到与否和学历有什么必然关系呢?

  看看高校,从助教、讲师,到副教授、教授,一直到博导,哪一个级别的晋升少得了发表论文?论文可以被制造出来,可是,观点的原创性岂能如此容易地被“制造”出来?就我所知,在美国,很多名牌大学并不把论文发表的数量作为评价教师业绩的惟一指标。教师在申请晋职时,一般只被要求提供他自己认为是最好的几篇论文,让同领域的教授进行评议即可。说到底,论文厚、论文滥,是因为有催生论文批量生产的机制存在。这当然和有人生搬论文评价标准有关,可公众的浮躁心理也难辞其咎。想想韩国人黄禹锡的教训吧!大师要耐得住寂寞,社会也要耐得住寂寞。

  人民日报·赵继成


上一篇:如何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
下一篇:使用盗版软件将上黑名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8 辽宁律师服务网-刘文舸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2号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座42层
办公电话:024-82705555 传真:024-22781101 手机:15840429792 联系人:穆爽 助理律师
辽ICP备0900329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