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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专题 → 专利权 → 上海世博会打赢了维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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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会打赢了维权官司
发表日期: 2008/6/9 6:33:21 阅读次数: 229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世博会打赢了维权官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首起涉及上海世博会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判令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申博徽标及“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所有权、中英文主题词著作权、“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专有名称权,停止使用楼盘名称中的“士博汇”;在报纸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同时法院还对弘辉公司处以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民事制裁。

    原告世博局诉称:该局依法拥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全称及多种简称的专有名称权、世博会主题词“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中英法3种文本的著作权,以及申博徽标等特殊标志权利。经过原告的使用和宣传,上述名称、主题词、特殊标志等都已经具有高知名度、高美誉度和高亲和力。原告指控被告弘辉公司故意将其开发的一座楼盘命名为与“世博会”谐音的“士博汇弘辉名苑”,并宣称是“世博之城,都会之心”,“Better City Better Life No1”,通过销售广告、宣传横幅、工地围墙等各种载体进行促销宣传。被告还使用与申博徽标相近似的图文组合作为楼盘标志,擅自复制使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Better City Better Life ”知名主题词,宣传“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特殊标志权、专有名称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弘辉公司认为:楼盘标志与申博徽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早在申博成功前,被告已向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申请获准使用“士博汇弘辉名苑”楼盘名称。以后,电视台为拍摄庆祝申博成功的新闻报道,要求被告制作印有“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横幅悬挂在工地内,这是法律允许的。被告早在2002年10月举办的房展中就散发印有“Better City Better Life ”的售楼广告,表达的是“小区更好,生活也更好”的意思,而申博主题词“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英译有多种,“Better City Better Life ”仅是其中一种,现二者相同仅是创作上的巧合。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存在借上海世博会声誉牟取商业利益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的焦点,市二中院认为,上海世博局依法享有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所有权,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权利。比较弘辉公司楼盘标志与申博徽标,二者的图形与文字排列基本相同,尤其是圆形图形以及其中的英文字母“EX”给人视觉上较强的冲击,使普通人在一般情况下对二者会产生混淆,或对二者的关系产生联想。结合原告特殊标志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该院认定二者相近似,弘辉公司侵权成立。其次,世博局依法享有上海世博会主题词的著作权,未经该局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发行上述文字作品,更不能作商业性使用。该院查明,“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横幅的内容是被告自行确定的,电视台拍摄宣传片时并未就横幅内容提出要求。根据被告将“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与“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组合使用,以及在售楼广告中使用“Better City Better Life”的行为,认定被告将上海世博会中英文主题词作商业性使用,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至于被告辩称早在原告公开英文主题词之前即已使用“Better City Better Life”的说法,因缺乏相应证据而不予采信。再次,原告享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名称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该名称。被告取“士博汇”为楼盘名称,容易使人误以为两者间存在某种关联,而且被告还宣传该楼盘为“世博之城都会之心”,“新外滩世博会,都心地铁代表座”等。

    法院认为,被告有意借世博会之名来提升楼盘知名度,以牟取商业利益,因此侵害了原告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名称的专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原告对“上海世博会”享有的特殊标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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