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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99年10月31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会计法制定于1985年,此后曾于1993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自会计法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发挥会计职能,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现行会计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对会计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会计工作,既是宏观经济管理,也是微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基础。因此,无论国家还是单位都必须严格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这就是会计法的立法目的。
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修订后的会计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加强了可操作性。对于会计帐簿的设置、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原始凭证的出具与审核、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与必须披露的事项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内容,修订后的会计法以大量的篇幅增加了记帐基本规则的规定,解决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管记帐却没有法律责任,缺乏约束力的问题,对会计帐簿登记的要求、帐实相符的核对要求、会计处理方法、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还针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特点,借鉴国际上规范公司、企业会计行为的一般做法,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章,明确规定了对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监督是规范会计行为和发挥会计职能重要环节。现行法中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主要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践表明这种监督的作用有限。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于会计监督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对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制约机制,明确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社会中介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规范会计行为,发挥会计职能,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对此,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于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及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于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并且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对会计违法行为从严惩处,从源头上杜绝会计违法行为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国务院在提出会计法修订草案时还一并提出了《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这个草案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为了保证刑法的统一和执行的方便,决定采用修改刑法的方式与相关问题一并作为刑法修正案进入立法程序,在九届十二次常委会上,刑法修正案已经进行了初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