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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专题 → 环境保护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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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发表日期: 2008/6/9 8:52:00 阅读次数: 22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 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5.1.2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 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

  5.2.2 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5.2.5 装修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必须有TVOC、苯、游离TDI(聚氨脂类)含量检测报告。

  5.2.6 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装修用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苯及混苯。

  5.3.6 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工具。

  6.0.4 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标准(见附表)。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合格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一类建筑: 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

  二类建筑: 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场所,餐厅,理发店。

  附表: 污染物质名称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 二类民用建筑工程

  游离甲醛 (mg/m3) ≤0.08 ≤0.12

  苯 (mg/m3 ) ≤0.09 ≤0.09

  氨 (mg/m3 ) ≤0.2 ≤0.5

  氡 (Bq/m3) ≤200 ≤400

  TVOC (mg/m3 ) ≤0.5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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