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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法专题 → 刑事诉讼 →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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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概念
发表日期: 2008/6/9 9:37:30 阅读次数: 192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的概念

  对于刑事和解的概念,大多数学者和司法官员借鉴的是西方国家的现有成果,即认为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然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而有的学者指出刑事和解既然在我国探讨和运用就必须基于我国的现有的司法制度基础,在我国法律体系的语境下探讨它的定义。

  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刘守芬教授认为刑事和解要在我国的语境下进行探讨在我国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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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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