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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法专题 → 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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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发表日期: 2008/6/9 9:42:09 阅读次数: 244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1、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2、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3、指定管辖

  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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