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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人”与米卢合影惹是非
发表日期: 2008/8/5 20:23:25 阅读次数: 339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沈阳“美人”状告米卢(图)

米卢“抱得美人归”合影官司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3-04-29 00:00:00

刘女士手拿《南方体育》刊登的照片
本报资料图片

  虽然带领国家队“冲出亚洲”的前国足教练米卢已经离开中国,但因为他与一位女士的那张“庆功合影”而引起的名誉权官司却没有结束……

  照片引起“美人”丈夫不满

  2001年10月7日,举国上下一片欢腾。历经44年的梦想,中国足球终于获得世界杯出线权。当晚,国足在沈阳绿岛举行“庆功会”,辽宁国际模特中心总经理刘颖女士带领10余名模特应邀参加礼仪活动,其间,刘女士和米卢合影留念。

  次日一早,刘女士在《南方体育》上看见了自己和米卢的照片。照片以二人为核心人物,左上角是一个很大的“爽”字,右下脚的配文为:“米卢第五次率队杀入世界杯,抱得美人归,他在丛中笑。”照片署名为该报记者。

  刘女士当时并没有介意,还认为照片拍得“挺美”,但后来发生的事,则令她始料不及:“几天后,我陆续接到亲朋好友的询问,他们都对照片和配文有疑问,我丈夫甚至开始怀疑我和米卢之间不清不白……”刘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向记者诉苦。

  “美人”一怒上法庭

  随后,在刘女士提出疑问后,《南方体育报》发来传真表示道歉,但刘女士认为“缺乏诚意”,更无法消除恶劣影响。2002年4月15日,刘女士以“报道不实,违背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极大地误导了广大读者,构成了对我身心的严重伤害,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犯了我的名誉权、人格权,很大程度地影响了我在模特界的良好声誉,给我的工作、家庭、生活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困扰”为由,将该报的主管单位———《南方日报》起诉至沈阳市沈河区法院,要求南方日报社在《南方体育》第一版以相同篇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50万元。

  法庭辩论各执一词

  2002年10月21日,沈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女士的代理律师刘文舸称:该照片极大地误导了读者,对刘女士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有关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刘女士应该获得赔偿。

  南方日报社则辩称:刘女士的起诉与事实不符。那张照片是在中国队杀入世界杯后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新闻记者以合法手段拍摄的,版面上的文字与照片是不可分开理解的,该照片及文字非常贴切地表达了球迷的心情。任何一个了解当时背景的人、了解足球的人都可以凭正常的理智来看待这篇新闻报道,对照片所配发的文字结合当时的气氛理解,“抱得美人归”是表示米卢胜利回来的意思。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沈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方体育报》上所刊发的这幅照片,主要拍摄对象之一为前中国国家足球队主教练米卢,当时米卢确系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而同为主要拍摄对象的原告,其身份既是辽宁国际模特中心的董事长,也是庆功会礼仪活动的组织者,对被告单位记者拍照未持任何异议,因此,该幅照片发表后,原告自然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人物。

  因“爽”字在照片之外,因此,配文是否构成侵权与该字没有关系;从照片上看米卢并未“抱”原告,而是原告的左手搭在米卢的左肩上,表达了主办单位对米卢的赞许,因此照片右下角的配文“……抱得美人归,他在丛中笑”,不足以使人对原告的人格产生怀疑并必然导致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法院于近日作出了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并在昨日将判决送到了刘女士手中。

  “美人”仍会继续上诉

  记者昨天从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刘文舸律师处得知,刘女士对一审判决表示遗憾,并已决定提出上诉。

  “上诉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适用法律不当;二是应该对此案的主要证据———《南方体育》的道歉传真件予以认定。”刘律师告诉记者。

  本报记者 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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