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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接受辽宁电视台采访
发表日期: 2009/7/14 15:31:10 阅读次数: 273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请问刘律师:如果客运公司不给赔偿怎么办?”
        “如果客运公司承认损害事实的发生是他们造成的,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今天中午在律师所我接受了辽宁电视台的采访:说一乘客乘车,由于公交车门不严被甩出造成轻微伤。客运公司让其自己先看病,然后处理。乘客是农村人就回家乡卫生院看了,看好回来找客运公司。客运公司说:当时告诉你去大医院看,结果你去乡镇医院保险公司不给报我们处理不了。农民说:我家困难没钱去大医院,这样能省点。另外你们也没说乡镇医院不给报。双方僵持上啦,电视台来采访想听听律师的意见。
        我认为:客运公司没尽到告知义务,只要看病花费在合理的范围,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如果医药费在合理范畴,客运公司应予赔偿,还包括误工损失等。
        本次采访,定于明天(2009年7月15日晚19:30-20:25之间)在辽宁电视台《生活导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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