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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 → 民事诉讼 → 票据丧失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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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的处理
发表日期: 2008/6/7 14:39:35 阅读次数: 252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票据丧失的处理


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其中可以挂失止付的有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甲工厂某采购人员持由该厂开户银行签发的、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本票,前往乙公司购置一批价值10万元的物资。由于该采购人员保管不慎,在途中将其装有银行本票的提包丢失。随后,甲工厂根据该采购人员的报告,将银行本票遗失情况通知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要求挂失止付。但该银行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后拒绝办理挂失止付。

  试问:

  (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工厂在被银行拒绝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

  (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正确的。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而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甲工厂可以采取公示催告的措施维护其权益,即可以向银行本票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发出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并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银行本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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