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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 房地产 → 区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被判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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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被判撤销
发表日期: 2008/6/8 10:18:19 阅读次数: 200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区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被判撤销


李某因不服区政府颁发给儿子土地使用证,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证。日前,二中院终审认定区政府颁证行为违法,判决撤销了该土地使用证。
  1985年4月,经李某申请,原县政府为李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允许李某在旧宅基地的基础上建四间房。该县改为行政区后,1993年区政府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将上述四间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的土地使用权人确认为李某儿子,并为李某的儿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2004年该村进行旧村改造,依据李某的儿子提供的土地使用证,为李某儿子安置了楼房,并将争议土地上的房屋拆除。李某不服该颁证行为,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撤销给其子的土地使用证。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李某儿子申请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书及对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某的儿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仅向法院提供了同意李某儿子使用集体土地的《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未向法院提供李某儿子提出申请的申请书,亦未提供相应的《北京市地籍调查表》,无法证明李某儿子提出了土地登记申请及区政府对李某申请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所以区政府在没有申请人申请及未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人登记为李某的儿子,属认定事实不清,颁证的主要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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