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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 婚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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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08/6/8 10:54:09 阅读次数: 261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3月8—冀法民(1985)6号函收悉。

    关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务院1980年
10月23日批准、民政部于同年11月1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
自

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
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
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可按本院(84)法办字第1
12

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告知
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
翻悔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的请示  冀法民〔1985〕6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近,我省安新县和肥乡县人民法院遇到两件男女双方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
续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县法院均未受理,但又无把握,也不知该怎样告知当
事人。对此,婚姻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民政部1980年11月1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
办

法》均未具体规定。对这类纠纷案件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的精
神,即应视为对婚姻问题、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做了适当处理,故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人民法院以不受理为宜。但如发现一方是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诈欺、胁迫而达成离婚协
议,子

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也未做适当处理。或处理显失公平、使妇女儿童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
院应当受理。

      198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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