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带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刑事被告人)张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系XX市XX厂工人,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了XX市XX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XX的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原告人在起诉状中歪曲了事实真相,并据此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特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人在诉状中称,“被告人张XX无故动刀伤人”,此说法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承认动刀伤人,并致被害人田XX重伤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适当惩处,但原告人不讲清案件发生的原因,不讲对案件的发生谁负主要责任,这不是实事求是。案件的发生是这样的:XXXX年X月X日晚8时左右,我与同学郭XX在市文化宫二楼打乒乓球。这时原告人田XX与宋XX过来围观。在围观时,田XX不断地说我“球臭”、“水平太差”。我与原告人田XX素不相识,他不断地挖苦我、奚落我,在这种情况下,我才回他一句:“你愿看就在这看,不愿看你远点走。”我的话音刚落,他上来就朝我面部打一拳。我当时没有站在那等他继续打,而是在他首先动手打我之后,我才还手打他。这时,随他一起来的宋XX也上来帮他打我。他们把我摁倒,原告人田XX骑在我身上打我,我被逼无奈,才拿出裤兜里的一把牛角刀,朝他腹部扎去。这一情节,除了在场的郭XX、宋XX可以证实以外,其他围观的人都可以证实。在案件起因上,原告人田XX应负主要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他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在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XXXX元中,有XXXX元是他因为住院治疗,耽误了课程,为了高薪聘请教师补课而花销的。这笔花销是真是假暂且不论,但凭其性质,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我不能赔偿。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XXX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