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案 件 起 诉 状
原告石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系XX省XX市XX厂干部,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被告XX省XX市土地管理局,地址:XX市XX街XX号,电话: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裁决机关:XX市土地管理局
裁决结果:罚款、拆墙。
诉 讼 请 求
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XXXX)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 实 与 理 由
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XXXX)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错误决定。这个《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引用了法律条款,因此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决定》认为,原告“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就施工是违法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的规定”,并以此作为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原告认为,这种认定是虚假的,不客观的。原告于XXXX年X月X日开始逐级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翻建住宅楼(见附件一),面积为300平方米。XXXX年X月X日,XX街道办事处已签批(见附件二)。XXXX年X月X日,XX市城建规划处签发建房通知单(见附件三)。据此,原告动工翻建住宅楼,并于同年10月竣工。竣工后,由城建规划处按建房通知单验收。验收合格后,于同月23日发放了第XX号建筑许可证(见附件四)。原告认为,上述审批手续合法。城建规划处代表政府行使权利,其审批是有效的,合法的。据查,原告建房期间以及建房之前的审批工作,都是由城建规划处负责。这是政府赋予的权力,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干预。原告手持城建规划处的合法批文,并按建房通知单划定的范围施工建房,怎么会被认定为“没有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呢?违法又是从何谈起呢?是城建规划处的批文违法,还是原告没按批文施工而违法?
二、《决定》本身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决定》第一自然段,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经XX市城建规划处批准,翻建300平方米住宅,并且发给了第XX号建筑许可证。而在第二自然段,又认为“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多占地89.34平方米。《决定》既然承认城建规划处的第XX号批文,原告按此批文建房就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否定规划处的批文,那么,否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批文无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由规划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处罚原告。《决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之规定也是不恰当的,此条是针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而言的,对个人建房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土地管理局却擅自将诉讼时效改为15日。因此,原告认为,《决定》并非依法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悖。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撤销《决定》,尽快公正裁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一、原告于XXXX年X月X日开始,逐级向各级的有关部门申请,准备翻建住宅楼。XXXX年X月X日,XX街道办事处已经签批,准许翻建。对此,XX街道办事处可以证实,该办事处的批件复印件附后。
二、XX市城建规划处见到我们的申请书后,签发了建房通知单。对此,XX市城建规划处处长贾XX可以证实。该处签发的建房通知单复印件附后。
三、原告的楼房竣工后,XX市城建规划处进行了验收检查,认为合格后,发放了第XX号建筑许可证。对此,检查人梁XX可以证实,其所在单位地址在XX市XX区XX街XX号。第XX号建筑许可证复印件附后。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附:1、建房申请书一份;
2、XX街道办事处的批文一份;
3、XX市城建处签发的建房通知单一份;
4、第XX号建筑许可证一份;
5、XX市土地管理局处罚决定书一份;
6、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石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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