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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 → 辩护与代理 → 辩护词(公诉案件律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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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公诉案件律师用)
发表日期: 2009/8/20 16:00:57 阅读次数: 248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第(3)项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史X之父史XX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史X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为其故意伤害一案进行辩护。

    在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和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对本案的情况有了全面了解。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现只对被告人的处罚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同一个工厂的工人,又都是在共同饮酒之后,为了一件小事而口角打架,以致给被害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尽管被害人的伤属于重伤,但考虑到双方都是同厂工人,案件又发生在本厂内,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影响不是很大,危害程度也不是很大,不属于特别严重的恶性伤害案件。因此,请法庭在量刑时,应该与社会上发生的严重恶劣的重伤害案件有所区别。

    二、这起伤害案件的发生,其原因在于被害人郑XX没有根据地诬赖被告人往他身上吐脏物。对此,被害人也完全承认。据被害人讲:他和被告人等五人一起饮酒之后,发现后背有吐的赃物,便问身旁人,可是谁也不承认是自己吐的。被害人就认为是被告人史X吐的,便斥责被告人:“你也太不像话了,往我身上吐得多脏!”被告人否认。被害人竟肯定地说:“别人不能吐,就是你吐的!”被告人遭诬赖而生气,在此情况下才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致被害人重伤。事实证明,如果被害人不诬赖被告人,是不会发生这起伤害案件的,不会引起被害人被伤害的后果。况且被害人后背的脏物,到现在也不知道是谁吐的,也没有任何人能证明被告人吐的。所以,被害人无根据的诬赖行为,对引发本案是负有责任的。请法庭在量刑和处理民事赔偿问题时,应该考虑这个重要因素。

    三、被告人史X被捕后,在预审和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态度较好,并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本辩护人认为,认罪态度的好与坏、对经济损失的赔与不赔,在量刑时应该有明显反应。

以上三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史X从轻处罚。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律师:赵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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