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律师咨询电话:13704033788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专业服务】
┝ 专业服务
【典型案例】
┝ 婚姻家庭
┝ 房地产
┝ 金融
┝ 劳动争议
┝ 刑事
┝ 李继森
┝ 商品房买卖
┝ 尹富荣
【法律文书】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仲裁文书
┝ 律师文书
┝ 赔偿诉讼
┝ 公证文书
┝ 其它文书
┝ 起诉与答辩
┝ 上诉与答辩
┝ 辩护与代理
┝ 申请与申诉
┝ 协议与证明
【法律法规】
┝ 行政
┝ 刑事
┝ 经济
┝ 民事
┝ 劳动
┝ 房地产
┝ 婚姻
┝ 教育
┝ 律师
┝ 执行
【合同范本】
┝ 房产合同
┝ 合伙合同
┝ 招投标书
┝ 产权合同
┝ 证券合同
┝ 委托合同
┝ 技术合同
┝ 借款合同
┝ 公司合同
┝ 承包经营
┝ 劳动合同
┝ 服务合同
┝ 租赁合同
┝ 承揽合同
┝ 买卖合同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民事案例】
┝ 信用卡纠纷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伤情鉴定申请书
 民事上诉案件答辩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友人博客收藏
 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提供破产预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离婚答辩状
 自诉案件上诉状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文书 → 申请与申诉 → 再审申请书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再审申请书
发表日期: 2009/8/21 8:57:56 阅读次数: 252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再审人:胡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市XX区X街X号,联系电话(代理人)XXXX。

申请再审人:彭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申请人:胡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市XX区X街X号,联系电话:XXXXX。

申请再审人胡XX、彭XX与被申请人胡X因房屋使用权交换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号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1、判令撤销(XXXX)X民初字第X号和(XXXX)X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2、依法重新审理此案,判决XX市XX区X街X号楼22室房屋归申请再审人所有,由被申请人协助将该房产过户至申请再审人胡XX名下;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

1、本案中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换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再审人应获得“22室争议房产”的所有权。

XXXX年X月,申请再审人从张XX处以XX万元购买了XX市XX区X街X号楼3单元33室使用权房屋一处(以下简称“33室房产”),变更使用人为胡XX,此后该房屋由其父母居住。当时被申请人胡X拥有XX市XX区X街X号楼2单元22室使用权房屋一处(即本案争议房,以下简称“22室争议房”)。 XXXX年X月,胡X单位分新房而急于将“22室争议房”卖掉。不久,胡X得知有人要2楼的房屋,而其本人的“22室争议房”是5楼,胡XX的“33室争议房”恰巧符合条件。胡X便提出与胡XX换房,并起草了一份换房协议,说是给买房人看。胡XX同意并在协议上签字。随后,胡X以XX万元价格将“33室争议房”卖给了李XX(请法院向李XX调取证据或者传唤出庭作证)。胡X收取了房款,胡XX父母搬至“22室争议房”居住。因为胡XX和胡X是兄弟,“22室争议房”又存在拖欠采暖费等原因,直到XXXX年购买产权也未能变更使用人为胡XX,但胡X对换房是承认的,同意胡XX、彭XX夫妇使用胡X的工龄,并以胡X的名义购买了“22室争议房”的房产的产权。一切购房手续都是胡XX夫妇经办的,所有购房款和税费都是胡XX夫妇支付的,购房协议上彭XX签了胡X的名字,一切票据及房产证也一直由胡XX夫妇保管。对这些事,胡X一直未提出异议。“22室争议房”产权证下达后,申请再审人要求将所有人由胡X变更为胡XX,胡X却一直找各种理由推托。

    由此可见,本案中当事人换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再审人应获得“22室争议房” 的所有权。

    2、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对重要事实的审理,应该判令撤销,应对本案进行再审。

    首先,本案中正因为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换房事实,胡X才将原来胡XX的房屋卖给他人,胡XX才将原来胡X的“22室争议房”买了产权,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没能办理过户手续。申请再审人已经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自己购买房产使用权的协议和支付方法收据,提交了换房后对“22室争议房”进行管理交纳租金的收据,提交了购买“22室争议房”的相关手续、协议、交纳购房款、维修金的收据以及产权证,提交了对“22室争议房”购买产权后安装电话机交纳电话费的证据,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且承认是自己卖掉了“33室房屋”,自己收取了房款。这足以证实本案中当事人换房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原审置换房基本事实和上述书证于不顾,仅以“22室争议房”产权登记便否认换房,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道理。

    其次,原二审法院认为,胡X是否出卖了原来胡XX的房屋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更是错误。本案中申请再审人要求确认“22室争议房”的房产权属的根据便是曾经与胡X换房,而胡X将原来胡XX的“33室房屋”,出卖,恰恰证明换房事实。原二审法院遗漏了对这一重要事实的审理,应当再审纠正。

    再次,本案中换房及对“22室争议房”的确权,是胡XX与胡X兄弟之间的争议,不应将与换房8年后父母对胡XX的房产赠与相联系,也不能仅以亲属的陈述否认客观存在的换房事实,胡X声称,“22室争议房”是母亲的,只不过是看到房产增值,想达到占有“22室争议房”这一目的,故意转移目标而已。

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对重要事实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纠正。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胡XX、彭XX

                                               XXXX年X月X日


上一篇:刑事申诉书
下一篇:复议申请书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8 辽宁律师服务网-刘文舸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2号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座42层
办公电话:024-82705555 传真:024-22781101 手机:15840429792 联系人:穆爽 助理律师
辽ICP备0900329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