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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法专题 → 程序法总论 → 土地补偿费纠纷是否作民事案件受理司法解释“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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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纠纷是否作民事案件受理司法解释“打架”
发表日期: 2008/6/7 11:41:23 阅读次数: 195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土地补偿费纠纷是否作民事案件受理司法解释“打架”


  关于涉及土地补偿费问题的纠纷,法院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检、法两家存在争议。此案再审法院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

  经查询,除这一复函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研究室等部门自1994年至2004年就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应由法院受理先后多次做出复函或答复。

  一、199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翠兰等6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经我们研究认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等事业。现双方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二、200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经研究,我们认为,此类问题可以参照我室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办理,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2004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

  综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复函或答复内容相冲突,使得下级法院对此类案件是否受理掌握不一,各取所需。

  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所体现的精神,对于土地补偿款的纠纷,法院应当作为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受理。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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