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律师咨询电话:13704033788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民商专题】
┝ 婚姻家庭
┝ 合同
┝ 公司企业
┝ 商标权
┝ 著作权
┝ 专利权
┝ 保险
┝ 担保
┝ 医疗纠纷
┝ 交通事故
【经济专题】
┝ 劳动保障
┝ 房地产
┝ 证券
┝ 财税
┝ 环境保护
┝ 金融
┝ 消费维权
【刑事专题】
┝ 刑法总则
┝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犯人身权利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渎职罪
┝ 侵犯财产罪
┝ 贪污贿赂罪
┝ 危害国防利益罪
【行政专题】
┝ 行政总论
┝ 行政处罚
┝ 国家赔偿
┝ 行政许可
┝ 行政复议
【诉讼法专题】
┝ 程序法总论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学科动态
【宪政专题】
┝ 各国宪法
┝ 判例研究
┝ 宪政先驱
┝ 学术文章
┝ 学科动态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译本)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现方式
 迎面碰撞:两脚踏直身体后倾
 浅议美国的农业立法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怎么来的?
 我国的特赦制度
 法定刑
 大赦的特征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受理?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法专题 → 刑事诉讼 →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发表日期: 2008/6/9 9:34:13 阅读次数: 168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为了保证法庭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须做以下各项准备工作:1.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决定开庭审判后,应首先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合议庭 ,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3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到7人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设审判长1人。审判长是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指挥者,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 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不是专职审判员,不能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由他们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审判刑事案件,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除在审判活动中的分工不同外,合议庭全体成员包括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在合议庭中都具有同等的地位,合议庭成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2. 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及早了解自己的被控罪名和有关情况,作好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聘请辩护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必要时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因此,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检察员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

    4.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规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理。

    5.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各项准备工作,都是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每一项活动直接涉及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法庭审判的质量,甚至影响到判决的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附卷保存。


上一篇:律师如何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辩护
下一篇:开庭审判程序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8 辽宁律师服务网-刘文舸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2号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座42层
办公电话:024-82705555 传真:024-22781101 手机:15840429792 联系人:穆爽 助理律师
辽ICP备0900329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