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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法专题 → 刑事诉讼 → 律师如何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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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辩护
发表日期: 2008/6/9 9:34:25 阅读次数: 186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律师如何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辩护


    目前,我国一些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公诉过程中及在起诉书中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给予具体的量刑建议。据悉,检察机关还将把量刑建议作为重大的检控改革,使其形成一种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公诉过程中推广。有鉴于此,作为辩方的律师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如何进行辩护,就成了律师界亟待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对此,笔者就如何针对量刑建议进行量刑辩护提出如下意见: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还没有设立量刑建议制度,检察机关的看法是:量刑建议制度是公诉人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据检察机关称,量刑建议提高了量刑裁判的公正性、透明度,有助于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诉权,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法院更有效行使审判权,同时还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鉴于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进行检控改革所推行的一项新制度,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可循。因而,作为辩方的律师,只能对检控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

    一是运用刑法中的量刑格进行量刑辩护。

    我们知道,在适用刑罚、刑期的时候,每一个刑种都有一个量刑幅度,我们将这个量刑幅度分成最高格、最低格和高低之间的标准格,这就是刑罚中的量刑格。在这个量刑格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从重、从轻、减轻及酌定情节,比照量刑格进行准确量刑。刑法中所说的从重是指在标准格之上予以量刑;刑法中所说的从轻是指在标准格之下予以量刑;刑法中所说的减轻是在最低格以外进行量刑。因而,如果检控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前述量刑格,律师就可以指出其量刑建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运用量刑格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的更准确的量刑建议。

    二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进行量刑辩护。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据此,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检控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事实上、性质上、情节上及危害程度上提出低于检控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辩护。

    三是根据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或酌定从轻的情节进行量刑辩护。

    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规定,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辩护律师应该充分运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的情节进行量刑辩护。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犯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还有诸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提出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还有诸如法定年龄不到的、犯罪中止的、未遂的、团伙中的从犯等等,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准确量刑建议。

    律师针对检控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及量刑格准确辩护,将有利于其职能和作用得以发挥,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有助于法庭准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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