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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专题 → 劳动保障 → 竞业限制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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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有什么规定?
发表日期: 2008/6/7 10:42:06 阅读次数: 233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竞业限制有什么规定?


  小王在一家IT企业做软件工程师,近来有一家著名的外资软件公司向他抛出了橄榄枝,小王打定主意这个月底辞职,一个月后就可去新单位了。可是,小王在看新闻时看见微软公司的李开复跳槽Google引起轩然大波,因为微软认为李博士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小王突然想起来,当时进入公司时,他也签订了一份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其中约定,公司每月工资的35%是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需要员工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相竞争的公司去工作,否则的话需要赔偿公司3万元。这下子小王脑袋上冒汗了:一方已经等待他去工作,另外一方则辞职需要给赔偿,这可如何是好?

  专家解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指出,李开复事件确实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竞业限制协议一定要重视。如今我们国家企业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技术人才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竞业限制这一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

  竞业限制是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的制度。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限制,同时法律对竞业限制的形式有非常高的要求,有一条达不到,效果就大打折扣。

  1、竞业限制必须书面约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离职后若干年的工作影响很大,设立必须慎重!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单方面要求,不符合上面的法律规定,无法产生约束作用。

  2、竞业限制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接着上述规定要求:“……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择业权受限的代价。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经济补偿是不可少的。

  3、经济补偿应在离职后发放

  经济补偿的发放时间一向是诸多企业的错误。小王公司将补偿直接发到工资的做法不为法律所承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强调,经济补偿金应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而不是在之前的工资中给予。

  4、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三年的竞业限制约定,超过部分无效。

  5、竞业限制与脱密期不兼容

  脱密期是劳动者辞职必须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单位的制度,这一期限在30天到6个月之间,视当时合同约定而定。在此期间,公司可以把劳动者调离涉密岗位,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脱密期与竞业限制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对劳动者的权利作了较大限制,故不能同时使用。如果同时约定了,只适用竞业限制。

  回到案例,由于小王的单位发放竞业限制方式不规范,因此是否需要履行限制义务还不一定。如果离职时单位不愿意再给补偿而放弃竞业限制的,小王仍然可以放心去新公司工作。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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