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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华商晨报》报道 才买3个月的新车被追尾,车主贾女士索要“车辆贬值费”,法院一审宣判肇事的富先生须赔“车辆贬值费”10300元。富先生不服,已提起上诉。
本田轿车被货车追尾
2007年1月26日,贾女士驾驶本田轿车被富兴军先生驾驶的货车追尾。
经公安机关认定:富兴军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了贾女士车辆后备箱、后备箱盖、左后叶子板、右后叶子板、尾板、后保险杠、倒车雷达、行李箱盖板(内)、左后尾灯、本田车标等多处损坏,车辆刚买了3个月,属于新车状态。
贾女士到4S店修理的费用为7630元,而富兴军的投保保险公司的定损价值仅为4951元。
对此,贾女士认为赔偿价格不合理,同时请求法院对损坏车辆进行评估,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
一审判赔“车辆贬值费”万余元
经过车损评估,法院一审判决,虽然贾女士的车辆进行了修复,但车辆金属的抗扭曲强度、防腐性和美观完整性有所下降或破坏,这一部分构成了车辆的价值减损,对于这一损失富兴军应予以赔偿。最后,法院判富兴军赔偿贾女士维修费7630元、车辆减损价值10300元。
富兴军对肇事事实无异议,但他认为不存在车辆价值减损费。日前已向沈阳中院提出上诉。
各方观点
辽宁首例“车辆贬值费”索赔案引起当地社会各界的关注。
支持方:
受伤车辆交易会降低价值
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舸认为,汽车被撞后,尤其是在撞得很严重的情况下,即使对方支付维修费用对汽车进行修复,还是无法完全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拿到市场进行交易时会因出过事故而相应的被降低价值。
据汽车评估师李钢介绍,“从汽车评估的角度来说,车辆如出现过事故,是存在贬值的,具体贬值多少要看损伤部位和损伤的强度。”
私家车车主邹宝林也认为“车辆贬值费”太应该有了,“新买的车辆如果被严重撞坏,光是修好是弥补不了损失的,就如同人被撞造成伤残一样,是有后遗症的,维修只相当于首次诊疗的费用。”
反对方:
未进入流通不存在贬值
北京市弘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乃芳则认为,如果被撞的车辆经过修复后,在功能使用上已恢复原态,不影响它的使用价值,而且车辆并未拿到市场进行交易的话也就是未进入流通状态,就不存在贬值一说。
多年从事交警工作的林警官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
政协委员:
建议出台贬值赔偿法规
沈阳市政协委员杨功涵针对该 问题提出了相关提案,建议立法机关可以针对贬值赔偿问题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便在该问题上有一个合理的司法解释。同时,建议成立有资质的车辆损害评估事务所,以便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评估结果。
相关案例
杭州
2007年2月20日,张斌驾驶浙 A88***小型越野车被浙AC6***大型客车追尾,导致汽车右尾部及右后侧门部分严重受损。
因张斌向富阳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车辆贬值费”。2007年11月10日,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权威鉴定得出浙A88***双龙享御牌小型越野车贬值12004.87元,得到富阳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
重庆
2005年11月10日,李川驾驶马自达轿车与相对方向由蔡健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重庆大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健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李川将受损的马自达轿车拖运至修理厂修理,花去修理费25354元。但李川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虽经修理恢复使用,但车辆的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7万元,再加上施救费、修车费等共计28463.93元应得到赔偿,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定支持车辆贬值费11900元,加上车辆施救费、修车费等共计20430.8元由蔡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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