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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 → 上诉与答辩 → 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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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发表日期: 2009/8/20 15:51:35 阅读次数: 270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曲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海员,捕前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现押于XX看守所。

上诉人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于XXXX年X月X日收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现因不服该判决的定罪、量刑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告我无罪。

上 诉 理 由

一、上诉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上诉人受张XX的委托,将一个木箱子带到XX省XX市。当时,上诉人并不知道木箱里装的是象牙制品,委托人张XX也没告诉我木箱里装的是象牙制品。只是在运输途中经过检查这才发现木箱里是象牙制品。我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我承认有错误,但不应该认定我故意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法院不但认定我是故意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还判处我有期徒刑五年,量刑过重。

二、我有自首情节。即使认定我有罪,也应该认定我有自首情节。我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8号的司法解释第1条之规定,符合自首条件。我虽然对自己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3月26日)的司法解释,也不影响认定自首。一审法院没认定自首,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我是从犯。主犯张XX从非洲让我捎木箱到XX,并没说箱内有象牙,我当初没有主观故意,主犯是张XX。我只是途中才发现箱内有象牙,只是没及时报告。没有证据证明我和张XX犯罪前有共同预谋,更没有证据证明我从中得到好处。二人共同犯罪,明显地可以分出主从,我是从犯。一审不予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

四、我具备缓刑或免刑的法定条件。如果认定我犯罪,我既自首,又是从犯、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况且减轻处罚法律没有底限的规定,最重也只能判缓刑。

上述四条,有法有据。希望二审法院予以考虑。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曲XX
       XXXX
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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