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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 → 辩护与代理 → 附带民事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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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案件辩护词
发表日期: 2009/8/20 16:04:55 阅读次数: 259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第(3)项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尚XX之父尚X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尚XX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尚XX同意,为其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进行辩护。

    在庭审前,我会见了被告人尚XX,并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和证据,对本案的案情有了全面了解。现对被告人尚XX的量刑问题和给被害人李XX的经济赔偿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对被告人尚XX的量刑问题。被告人用刀刺伤被害人李XX,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毫无疑问,但对其如何量刑,应当考虑以下情节:

   首先,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李XX骑自行车没有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则,致使二人的自行车相撞。相撞后,被告人尚XX与其争辩,指责其没右侧通行,让其负责给修自行车,这是正当的。在争辩中,被害人李XX首先动手打人,应对此案的酿成负有责任。由于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两点重要错误,那么,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尚XX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是在其遭到被害人李XX的殴打之后,才扎了李XX腹部。被告人尚XX见到李XX腹部出血,随即倒地后,便主动拦截车辆将李XX送进附近医院救治。这些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虑,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赔偿问题。

    首先是关于赔偿范围问题。被害人李XX被扎伤腹部,刺破肠壁,本来在附近的XX县人民医院已经做了缝合手术,尽管后来伤势有所恶化,也没有必要去北京住院医治。附近的XX市有许多设备先进的大医院。去北京的交通费多、陪护人多,这些费用都由被告人尚XX赔偿,不仅不合理,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况且,经查验卷宗的医药费收据,有买中药的,还有几张是买牛黄安宫丸的。被害人李XX受体外伤,他却买了一些与治疗该伤情不相符的药品,这些不合理的药费收据共X张,合计人民币X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这些不合理的支出,不属于赔偿范围,应当由被害人自己承担,让被告人赔偿是不合理的,也是于法无椐的。

    其次是关于赔偿多少的问题。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应该适用民事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被害人李XX对发生的损害由于有过错,对案件的起因有过错,因此,他应当承担一半的经济责任,从而应当减轻被告人尚XX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两点意见,请人民法院在量刑和决定赔偿数额时,给予充分考虑。

XX省XX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毛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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