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我作为被告人吴X的亲属,受其委托,担任自诉人牛XX诉被告人吴X重婚一案吴X的辩护人。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辩护,在开庭之前,我详细询问了被告人吴X,听取了审判人员介绍案情,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就自诉人牛XX诉被告人吴X重婚一案,答辩如下:
被告人吴X与自诉人牛XX的丈夫李XX系亲属关系。从XXXX年初开始,他俩一起在外经商贩运。在三年经商贩运期间,他们没在一起居住,更没有以夫妻关系相称。有人认为他俩是夫妻,只是因为他俩年龄相仿,又经常在一起经商而产生的错觉。证人王XX证实他俩是夫妻,也只是因为他俩经常在一起。王XX自己也说得很清楚,即“他俩总在一起,我认为他俩是夫妻”。但王XX并没有说清楚他俩总在一起干什么。是总在一起以夫妻关系生活,还是总在一起经商贩运,并没有说明确。人民法院不应当把“总在一起”的男女,以重婚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吴X发现自诉人牛XX怀疑她与李XX有不正当的往来,随后又发现牛XX与其丈夫李XX发生争吵时,已经主动不再与李XX一起经商贩运了,这也说明,被告人吴X并没有重婚犯罪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犯罪,必须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才是重婚,而被告人吴X与李XX是亲属关系,只是在一起经商贩运,不能只凭有人错误认为和自诉人牛XX的怀疑而追究被告人吴X的刑事责任。
对以上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能充分考虑。应当根据重婚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宣告被告人吴X无罪。
XX省XX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张XX
XXXX年X月X日
(辩护人系被告人吴X的姐夫,系XX中学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