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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日报律师热线
发表日期: 2009/3/5 23:51:06 阅读次数: 331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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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周一上午9:00-11:00开通

  22690176

  律师简介: 刘文舸,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辽宁律师服务网创办人。擅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经济类的刑事和民商及征地拆迁纠纷。先后办理死刑改缓、减刑和无罪案件等三百多起。

  因开发商违约可要求双倍赔偿吗?

  问:两年前,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已付了大部分房款。但交房期限到了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后经了解是开发商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在我想退房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可以吗?

  律师诊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如果该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存在,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这样就可以请求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由出卖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可以要回购房预订金吗?

  问:去年房交会上,我与沈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购合同》,并交了预订金两万元。后来因我对开发商提供的《开发商买卖合同》有些条款有异议,对方还不允许协商,合同就迟迟没签。于是,我提出不买了,并要求对方退还预订金。对方说不能退,因为收据上写的是定金。请问我可以要回购房预订金吗?

  律师诊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买受人是因为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而要求返还定(或者预订)金,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出卖人应当归还。(吕良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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